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现住岳西县**乡**高速施工**号标段,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0 日19 时48 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粤LJ****号小型轿车沿岳西县天堂镇城东大桥由南往北行驶,当其行驶至建设东路城东大转盘路口5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2mg/100ml, 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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