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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办事处**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皖******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界首市人民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市人民医院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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