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 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311967********,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南阳市新野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豫R370**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南新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赵营干渠桥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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