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单县**镇**庄**村**庄**号,住单县**镇**楼**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酒后驾驶鲁******棕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楼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田某甲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2、田某甲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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