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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沿商河县殷巷镇环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车家村粮食收购点门前时,车辆碰撞到公路北侧线杆、墙体等物品,造成线杆、墙体、车辆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7±3.9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田某某赔偿被害人车某某、赵某某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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