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路**号。2002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5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在缓刑期内,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6日21时16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平阴县**路行驶至**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院抽血备检。2020年12月1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2±4.3mg/100ml。

2020年12月17日,田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