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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轿车沿东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德故公安检查站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证件齐全、未发生事故、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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