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0********,汉族,务工,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6时16分许,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镇行驶至**高速**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进行车辆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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