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乡**街**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交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晋A****D号小型客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卧虎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卧虎山公路钢中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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