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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治安拘留15日。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18分,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校大队民警在文华街与东外环例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晋*****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涉嫌醉酒后驾驶。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田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16.4mg/100ml。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榆司鉴[2019]血检字第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田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87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车无其他从重情节,现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田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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