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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庄,住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乡王楼村委大栗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5时25分许,田某某驾驶豫Q5****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玉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庙路1公里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53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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