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河南**建设集团职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开封市开封县**镇**村**组**号,现住开封市祥符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开封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田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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