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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东街**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务工,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高庙堡乡於家梁村饭店吃饭,期间田某某喝了3瓶啤酒,当日21时10分许,田某某喝完酒后返回孔家庄,21时40分许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白色皮卡车经过全兴路二孔桥时被交警查获。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田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91.1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供述、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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