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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69********,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三**街**排**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00时12分许,田某某驾驶冀G*****号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七街槐树巷内,因驾驶人田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初步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嫌疑人田某某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3.35mg/100ml,此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述。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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