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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社。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川A*****的“ 雪佛兰”牌黄色微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大道由货运大道往蓉都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1时6分许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大道与宝光大道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时查获,随后民警提取了田某某的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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