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6********,土家族,大学文化,四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公司监事股东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小轿车,途径三环路主道,沿交大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金府下穿隧道出城方向隧道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1.0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