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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庆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一辆川A**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老成洛路由双龙路方向往西江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西河镇上游菜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因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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