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0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暂住托克逊县**物流园,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将豫NV****/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托克逊县**物流园东北饭馆门口,和同一车队人员毕某某进入东北饭馆吃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红乌苏啤酒,在3月23日凌晨1时40分吃完饭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欲将豫NV****/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托克逊县**物流园内,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豫NV****/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朱某某的半挂车并列停车,因天黑倒车时和朱某某的半挂车发生刮蹭,朱某某电话报警,案发后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给朱某某的车造成损坏已经进行了赔偿。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仪、户籍信息。
2.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田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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