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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由正安县凤仪街道七号路往正安县凤仪街道北城郡苑方向行驶,途经正安县农贸市场,于当日0时11分行驶至正安县凤仪街道尹珍路200米(正安县万佳超市)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检材中的乙醇含量为116.78mg/100ml。

另查明,由于案发于凌晨,时间较晚,田某某驾车途经路上人流、车流相对较小,且行驶的时间和路程较短,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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