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客运司机,住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号牌为湘******、核载人数19人的中型客运汽车搭乘29人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行驶至汨罗市汨罗镇时,被汨罗市公安局交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易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汨罗市公安局交警执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