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号牌为湘******、核载人数19人的中型客运汽车搭乘29人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行驶至汨罗市汨罗镇时,被汨罗市公安局交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易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汨罗市公安局交警执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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