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乡**村**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晋AG3***“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17KM+300M路段时,与对向邓某某驾驶的晋JPN***“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邓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田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血样中酒精成份含量为114.40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吕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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