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西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匿名报警:元氏县当铺庄村有交通事故(撞到行人),经调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冀A*****),并没有撞到行人,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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