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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J*****小型轿车沿平山县冶河路自西向东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冶河路与富民街交叉口处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0mg/100ml,经抽血送检,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0.93mg/100ml。田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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