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行政村*洼,现住无极县**乡**村**皮革公司,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47分许,田某某酒后驾驶冀A0****小型轿车沿无极县齐洽村金福路行驶至金福路西头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筛查发现醉驾。后经新乐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信息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鉴定意见和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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