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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5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沧州市**建材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路**厂小区**号现住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涞源县**镇**村自家院内的榆树上悬挂拍笼捕鸟,2020年5月20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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