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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 随即带田某某至采血车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0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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