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农场**分场**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大港邓辛街由西向东行至小辛庄中心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田某某酒精含量为85.8mg/100ml。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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