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5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K6****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鄢陵县鄢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鄢望路和未来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1.615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