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住泰安市岱岳区**镇**庄**号楼**单元**室(租赁),打工,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号的白色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泰安市岱岳区**镇,由满庄镇新庄社区北门驶出,向北行驶穿过泰星大街,进入泰星大街北侧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