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7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务工,住安徽省**县**镇**社区****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浙D7G****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街道**新村**附近出发驶往**村方向。20时50分许,途经**路**新村地方时,与楼某某驾驶的浙DY0****号轻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mg/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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