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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社**号,住海口市秀英区西海岸**湾**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琼A9****小轿车载着王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迈阿密酒吧”一起喝酒;1时45分许,田某某酒后驾驶的琼A9****小轿车载着王某某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与世纪大桥南往北上桥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3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田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田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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