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当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当阳市**办事处**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路**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行至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被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并真诚悔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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