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家午餐期间饮酒后驾驶红色“劲隆”牌电动三轮车前往王集镇李街街道,同日16时许,在其驾驶车辆回家途中与毛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田某某涉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15mg/100ml,其驾驶的红色无号牌“劲隆”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为初犯,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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