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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号,住河北省滦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被其女友送回居住的安平小区内见皮卡车被挡因挪车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便驾驶车牌号冀***小型轿车挪动十米左右,之后双方又因言语不和再次发生争执,滦南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依法处警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移交滦南县交警大队,并在滦南县医院依法采集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2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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