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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10时21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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