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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市范县张庄乡田老庄村146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80****小型轿车,沿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自南向北行驶。当日21时18分许,途经车站大道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左转弯驶入路口待行区,车辆碰撞前方易某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候的浙CG9****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随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某某;

4.鉴定意见:关于豫J80****轿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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