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社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0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陕A****5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驶至石家街盘道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醇浓度为106.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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