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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3********,苗族,初中文化,施秉县****聘用人员,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年17日,田某某酒后驾驶贵H****9号小型轿车由施秉县步行街往佳誉景城方向行驶,23时10分,行驶至两江路5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5.34mg/100ml。

同时查明,田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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