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遂宁市安居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自遂宁市船山区南门热电厂宿舍行驶至**路开善桥处,撞到道路中心绿化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周围群众报警,遂被挡获归案。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