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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8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X****长安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毛线沟转盘处行驶至九龙坡区西郊路动物园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公安人员对田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98mg/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田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83.1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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