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塘出租屋,,于2020年9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上,田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碧江区清水塘经武陵大道往铜仁火车站方向行驶,20时22分许,行至**道火车站路口10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田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2020年9月05日21时23分许,民警将田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49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酒精含量不高,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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