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5********,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社区**组,于2020年9月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Y****号轻型栏板货车由镇远县舞阳镇小田溪往镇远县新大桥方向行驶,22时45分行驶至镇远县民主街80米路段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39mg /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04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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