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二矿**,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院**楼**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古淑冰,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5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晋C****2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新建街(富百家地下通道)路段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3mg/100ml,交警二大队民警于当日22时33分将田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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