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工人,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湖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咖居酒店门前路段,因群众举报被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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