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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冀J6****号凌派轿车在高碑店市西大街路段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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