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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93********,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县馨悦尚居**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日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M号轿车行驶至庆安县体育场路口处,由西向南转弯行驶时,与受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黑M****1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5 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张某某修车费9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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