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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楼**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牌二轮电动车沿龙江县龙江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路口时,被龙江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6.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酒精呼吸检测单等;

2. 证人韩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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