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6********,侗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湖北省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户籍地为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现住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4时38分,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H****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8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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