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TA38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往碧江区**乡方向行驶。20时57分许,当行驶至环东大道**路口50米处时,田某某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田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将田某某带至铜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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