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2日22时10分许,田某某酒后驾驶宁E****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中宁县富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安镇黄滨村二队陈某某家门前路段处时,碰撞路边水泥台阶后摔倒,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08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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